本会章程(2009年修正)
第一章  總綱
條款一:
本會定名為
沙巴州亞庇中華工商總會
國文名稱為:
Dewan Perniagaan Dan Perindustrian Tionghua Kota Kinabalu, Sabah
英文名稱為:Kota Kinabalu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Sabah

以下簡稱“本會”

條款二:

  1. 本会永久会址为亚庇里曼德基路Jalan Laiman Diki亚庇中华工商总会大厦。邮政地址是沙巴州亚庇邮政信箱10063号。邮区88801。
  2. 为了纪念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本地人民带来的苦难,订当年光复的日期9月9日为会庆日。

條款三: 本會宗旨

  1. 聯絡會員感情,發揮互助精神,促進工商業發展共同從事國家經濟建設,效忠沙巴及馬來西亞。
  2. 維護會員利益,傳播工商資訊,促進各民族團結親善、和諧。
  3. 扮演政府與工商界的溝通橋樑,下達政令,上陳民情;推展有利民生活動,創造繁榮社會。
  4. 發揚中華文化,推展教育。
  5. 為促進本會會員之利益而購置,售賣,租賃或處理本會之一切產業以及從事獨資或聯營的商業投資活動。
  6. 從事位於斗亞蘭路二英里半、斗亞蘭路五英里半和孟加達的義山以及將來可能受當局批准發展的華人義山的管理工作及福利慈善事業。


第二章   會員
條款四:
(1) 本會會員分為四種:

(a) 普通會員
(b) 團體會員
(c) 永久會員
(d) 永久名譽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為會員:

  • 擁有營業執照,在亞庇市範圍內從事工、商、農、礦等行業的公司(包括上市和私人有限公司及合夥生意)或獨資生意或持有專業執業證者。
  • 任何地址在亞庇市範圍內的註冊商業團體。
  • 任何註冊公司或商號(指獨資或合夥生意)其成員須大多數為馬來西亞華裔公民,或其大多數股份、控制性股權(指上市或私人有限公司)須由馬來西亞華裔公民擁有。
  • 所有上市或私人有限公司,獨資或合夥公司及行業團體加入本會為會員,其代表必須為年齡滿廿一歲之華裔馬來西亞公民。
  • 商業團體代表必須是華裔馬來西亞公民、必須擔任該團體以下其中一職:主席,署理主席,副主席或秘書。
  • 願意遵守本會章程。
  • 繳交入會費及年捐。
  • 本會所有種類的會員及代表必須是華裔馬來西亞公民。

(2) 凡永久會員停止經商或執業,經查證屬實後將成為永久名譽會員。
(3) 申請入會者,須填具入會表格,附上有關證件,並須有一名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成為會員。
(4) 常務理事會有權拒絕任何入會申請而無須說明理由。
(5) 本會會員證由會長,監事長及秘書長簽署後,發予會員。

條款五:
(1) 凡有任何下列情況者,將喪失本會會籍或會員代表資格:

  • 神經不正常。
  • 宣告破產而未獲撤銷窮籍。
  • 惡意損害本會名譽。
  • 因經營不合法事業或受刑事處分而被罰款二千零吉或以上,或被判入獄六個月或以上者。
  • 一年未繳年捐,經函催後仍不繳。
  • 所持有之營業執照或專業執照證已經失效或已經被有關當局撤銷。

(2) 凡公司行號代表,涉及條款五第一項(A)至(F)所列之任何一種事件,經理事會查明屬實本會將予以書面通知,並限期改派 代表或清還拖欠之年捐;倘有關公司不在期限內改派代表或清還拖欠之年捐,將喪失其會籍或會員代表資格。
(3) 會員被開除或會籍被取消或喪失資格或自動退會,已繳之入會費,年捐或特別捐,概不退回。
(4) 會員如欲退出本會,須書面通知,並須繳清會費及所欠之款額,經常務理事會核准方生效。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條款六: 會員之權利

  1. 所有合格會員在會員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2. 享有所規定之會員權利。
  3. 新入會之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入會六個月後,始享有會員大會上的選舉權和被選權。
  4. 永久名譽會員不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唯可享受本會其他權利。
  5. 凡有限公司,合夥公司或行業團體會員欲更換代表,必須予以書面通知,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六個月後,新任代表始享有會員大會上的選舉權和被選權,惟因在任代表逝世而導致必須遞補代表者不受此限制。
  6. 因拖欠年捐而喪失會籍者,在清還所有欠款六個月後即恢復會籍。

條款七: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及常務理事會之議決案。
(2) 發揚本會宗旨,協助推動會務。
(3) 協助本會倡導及支持之工商,文教,福利等公益事。


第四章   入會費及年捐

條款八: 本會會員應繳納之入會費及年捐,規定如下:
(1) 普通會員:入會費二百零吉,年捐二百零吉。
(2) 團體會員:入會費二百零吉,年捐三百零吉;不得申請為永久會員。
(3) 永久會員:入會費二千零吉,免繳年捐。
(4) 年捐必須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繳清,經通知後不繳,將失去會員資格。


第五章   組織

條款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產生,負責推行各種會務。

條款十: 理事會

  1. 會長:每三年一次由會員大會直接選出
  2. 新屆會長連同每三年一次由會員選出之三十五名理事、五名代表行業團體理事以及新屆會長委任的五名委任理事,共同組織成理事會。
  3. 理事会复选必须在选举过後十四天内举行,选出下列职位:

署 理会长一名,第一副会长一名,第二副会长一名,第三副会长一名,第四副会长一名,第五副会长一名,第六副会长一名,第七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 一名,总财政一名,副总财政一名,工商组主任一名,副工商组主任一名,旅游、科技组主任一名,副旅游、科技组主任一名,原产品组主任一名,副原产品组主任 一名,福利组主任一名,副福利组主任一名,文教组主任一名,副文教组主任一名,幼教组主任一名,副幼教组主任一名,公关康乐组主任一名,副公关康乐组主任 一名,庶务组主任一名,副庶务组主任一名及普通理事十九名。

條款十一: 監事會

  1. 由每年一次會員大會直接選出七人組成之。監事會須在當選後兩星期內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人,領導監事會。
  2. 監事會須在常務理事會會議後兩星期內召開會議,審核常務理事會會議所通過之議決案;常務理事會會議的議決案,須在監事會未有異議後方執行。

條款十二: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署理会长,七位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正副总财政,正副工商组主任,正副旅游、科技组主任,正副原产品组主任,正副福利组主任,正副文教组主任,正副幼教组主任,正副公关康乐组主任以及正副庶务组主任,共廿九人组成。


第六章   職權

條款十三: 常年會員大會職權
(1) 覆准上屆大會記錄及檢討前期議決案之執行。
(2) 接納理事會提呈的過去一年會務報告。
(3) 接納已稽查的過去一年財政報告。
(4) 委任公共會計師。
(5) 每三年一次選舉理事,監事及委任義務查帳。
(6) 接納理事會推薦之永久名譽會長及永久名譽顧問之人選(如有)。
(7) 修改章程(如有)。
(8) 討論提案。

條款十四: 特別會員大會僅限於討論及表決一項特定課題。

條款十五: 理事會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 審核常務理事會提呈之計劃及督導會務。
  3. 籌措經費及管理財務。
  4.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功績者,可被理事會敦請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以示敬重,任期與當屆理事會相同。理事會也可以敦聘兩名義務法律顧問。
  5. 遇理事會任何一組之副主任在任期中半途辭職或不再擔任其職位,理事會得推選一名理事遞補之。
  6. 核准會長所推薦之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出任「亞庇中學校政委員會」委員。
  7. 核准會長所推薦之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出任「孟加達華人山莊聯合管理發展委員會」委員。
  8. 遇理事辭職或在任時逝世,理事會有權委任合格會員遞補之。
  9. 凡理事會成員或任何本會會員,受委代表本會出任其他團體或機構職位,必須顧全本會利益;在任期內如欲請假超過三十天或辭職時,須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批准後,直接通知有關團體或機構並委任替代或遞補人選。
  10. 普通理事協助執行會務。

條款十六: 監事會之職權

  1. 監督及糾正會務。
  2. 本會理事及任何與本會有關之校董,委員有失職或違反章程規定時,監事會可予規勸,必要時可列舉具體事實,提交理監事會採取適當紀律行動。
  3. 監事會成員如在任滿前辭職,病故或不再擔任其職,得以下列方式遞補。
  • 監事長職位由副監事長遞補。
  • 副監事長職位,由監事會自監事中選出一人遞補。
  • 監事遺缺由監事會委任合格會員遞補之。

條款十七: 常務理事會職權
(1). 直接向理事會負責。策劃及推動會務。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2). 核准本會屬下各小組及各校董事會章則,以供策劃及推動會務之遵循。
(3). 委任各小組成員並督導各小組工作。
(4). 核准屬下各校董事長所推薦之董事會成員。
(5). 任何與本會有關之校董,委員,遇有須遞補時,皆由常務理事會核准。

條款十八: 理事會成員之職權
(1). 會長

  •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及督導會務;為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及常務理事會會議之召集人及當然主席。
  • 表決時如遇贊成與反對票相等,會長可投決定性一票。
  • 簽署本會文件;與署理會長(兩人之中任何一人)連同正副總財政(其中任何一人)簽署銀行支票及其他有關文件。
  • 督促常務理事會,各小組及屬下機構。

(2). 署理會長

  • 襄助會長處理各種會務。掌管公共事務部及負責屬下庶務組之督導工作。
  • 會長因故未擔任至滿期,中途辭職不在或告假,署理會長代攝其職。

(3). 副會長

  • 第一副会长负责掌管工商部属下工商组。
  • 第二副会长负责掌管工商部属下旅游、科技组。
  • 第三副会长负责掌管工商部属下原产品组。
  • 第四副会长负责掌管福利组。
  • 第五副会长负责掌管所有本会直属或协办的中、小学。
  • 第六副会长负责掌管所有本会直属或协办的幼稚园。
  • 第七副会长负责掌管公关康乐组 。
  • 如遇会长或署理会长缺席或告假,其中一名副会长 (依排名在先之次序) 将代摄会长职务。
  • 任何一位副会长因故未担任至满期,中途辞职,由理事会选出其中一名理事递补之。遇副会长不在或告假时其职务由其他副会长兼摄之。

(4). 秘书长

  • 遵照本会章程处理会务及及依据会员大会,理监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执行议决案;主理本会所有文书记录,内外来往函件,存管财政账目以外的资料及不动产契据;直接督促执行秘书之工作操作及秘书处受薪员工之作业分配与工作效能。
  • 在会长指示下编订议程及召开会议。
  • 签署例常文件,撰写会务报告。
  • 负责出租,修葺本会屋业,鸠收租金。
  • 保管会员册及使之拥有最新资料。
  • 依据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第十四章(1) 的规定,在召开常年会员大会後的60天之内,向社团注册官提呈常年报告。

(5). 副秘書長

  • 襄助秘書長。
  • 秘書長缺席或告假時,副秘書長代執行職務。

(6). 總財政

  • 管理本会财政与收支账目,拟定预算,在理事会批准下,有权调动属下各机构之款项。
  • 负责编结每月及年终财政报告。
  • 有权保存现金五百令吉,以供日常开销用途。
  • 监督属下机构之财务。

(7). 副總財政

  • 協助總財政。
  • 總財政缺席或告假時,代執行職務。

(8). 工商組正副主任

  • 主任向第一副会长负责。处理各种涉及贸易、制造等之工商业事务,必要时,可就特定工作范围设立附属小组,委任小组主任。
  • 副工商组主任协助正主任处理组内事务,遇正主任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务。

(9). 旅游、科技组正副主任

  • 主任向第二副会长负责。处理各种涉及旅游、科技及工程的事务,必要时,可就特定工作范围设立附属小组,委任小组主任。
  • 副旅游、科技组主任协助正主任处理组内事务,遇正主任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务。

(10). 原产品组正副主任

  • 主任向第三副会长负责,处理各种涉及原产品之事务,必要时,可就特定工作范围设立附属小组,委任小组主任。
  • 副原产品组主任协助正主任处理组内事务,遇正主任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务。

(11). 福利组正副主任

  • 主任向第四副会长负责。管理本会属下义山及处理慈善福利工作,必要时,可就特定工作范围设立附属小组,委任小组主任。
  • 副福利组主任协助正主任处理组内事务,遇正主任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务。

(12). 文教组正副主任

  • 主任向第五副会长负责,协助策划及处理文教事务。
  • 副文教组主任协助正主任策划及处理文教事务,遇正主任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务。

(13). 幼教组正副主任

  • 主任向第六副会长负责,协助策划及处理幼稚园教育事务。
  • 副幼教组主任协助正主任策划及处理幼教事务,遇正主任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务。

(14). 公關康樂組正副主任

  • 主任向第四副會長負責。負責文娛及慶典活動;處理會員間糾紛,聯絡政府部門及半官方機構,接待外賓,負責招收會員及催收年捐;必要時,可就特定工作範圍設立附屬小組,委任小組主任。
  • 副公關康樂組主任協助正主任處理組內事務,遇正主任缺席或告假時,代行其職務。

(15). 庶務組正副主任

  • 主任向署理會長及秘書長負責。負責處理公開招標及產業管理等事務,在必要時,可就特定工作範圍設立附屬小組,委任小組主任。
  • 副庶務組主任協助主任處理組內事務,遇正主任缺席或告假時,代行其職務。

條款十九: 產業信託人

  1. 本會的不動產須註冊在本會的名下,所有與產業有關的文件,須如同註冊業主般,由當屆會長、署理會長和秘書長擔任的三名信託人簽署方為合法和有效。信託人身份的鑒定是根據社團註冊官發出並有蓋上本會印記的證書為證。
  2. 會員大會討論售賣,轉讓或抵押本會的任何不動產,必須獲得最少三份之二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之同意,才可授權產業信託人簽署有關文件。

條款廿: 查賬

  1. 會員大會每三年一次委任兩名未擔任理監事職位的會員為義務查賬。
  2. 負責核查本會每月所有進支賬目。

條款廿一:本會屬下學校董事

  1. 本會屬下學校董事長須為理事會成員,且須最少擔任過本會屬下學校董事二屆。
  2. 董事長由會長推薦,交由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七章   選 舉
條款廿二:

  1. 本會理監事及各校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唯會長及監事長之職只得連續擔任二屆(六年),總財政及董事會財政兩職不得連任,其他各職均可連選連任。
  2. 會長與監事長的候選人,必須曾經在本會理監事會最少連續服務兩屆。

條款廿三:常務理事會須在每屆理監事任期期滿之前,推举一个五人选举委员会,組成一個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新屆理監事之事務。新屆理監事會成立後,選舉委員會自動解散。

條款廿四: 選舉委員會應辦事項:

  1. 選舉日14天前刊印會員名錄及有關文件。
  2. 選舉日14天前把合格會員名單,公布在布告欄。
  3. 選舉日14天前發函予會員,通知提名及投票日期。
  4. 提名後公布候選人名單。
  5. 依據章程擬訂選舉細則交理事會核准。
  6. 其他選舉事務。

條款廿五: 選舉制度
(1). 本會理監事選舉,將在投票日之前提名,及在會員大會當天,以不記名方式投票。凡合格會員均可提名參選,唯

  • 任何在任理監事會成員,倘出席理監事會會議之出席率少於百分之五十者,不得提名參加下屆選舉。
  • 提名人必須向選舉委員會出示有效證件證明其會員資格不會受到挑戰。
  • 凡在沙巴中華商會聯合會屬下其他商會擔任理監事職位者不得提名參選本會理監事職位。
  • 一個人只可提名參選一個職位。

(2). 本會會員不論在其名下擁有多少間公司,行號或代表其他行業團體,一人僅能擁有一張選票。
(3). 直接選出會長,四十名理事會成員其中包括五名代表行業團體會員的理事及七名監事會成員。
(4). 本會理監事成員,必須是擁有沙巴州永久居留權之華裔馬來西亞公民。
(5). 新當選之理監事,須於當選任職年度的正月一日開始執行任務。

第八章  會議
條款廿六: 本會各項會議之規定:

  1. 常年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
  2. 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三份之二的理事或三份之一的會員聯名函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長必須在卅天內召開之。
  3.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半數理事聯名函請召開理事會,會長必須在十四天內召開之。
  4. 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召集;半數理監事聯名函請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長必須在十四天內召開之。
  5. 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四名監事聯名函請召開監事會,監事長必須在十四天內召開之。
  6. 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
  7. 各組會議由各組主任召集,所有議決案須提呈常務理事會核准。
  8. 學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所有議決案須經董事長提呈常務理事會核准。

條款廿七:

  1. 本會常年大會須於每年十一月間召開,開會通知書必須在卅天前發給所有合格會員。通知書必須說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並通知會員提呈供大會討論之提案。通告也必須顯著地張貼在註冊會址或開會地點,同時刊登在報章上。
  2. 會員如有提案必須在大會召開前二十一天內交達秘書長。
  3. 秘書長須在大會召開前十四天內,將大會議程、會議記錄,財政報告及提案發出予所有合格會員。註冊會址或開會地點必須備有有關文件以供會員審閱。
  4.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知書由秘書長在開會日最少十四天前發出予所有合格會員。
  5. 秘書長必須在會員大會召開之後三十天內將會議記錄發予所有會員。

條款廿八:

  1.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常務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八次;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二次;監事與理事聯席會議及其他會議必要時方召開。
  2. 各項會議開會通知須在會議日七天前發予有關者。
  3. 秘書處必須在各項會議召開之後十天內將會議記錄發予有關者。

條款廿九: 各項會議之法定人數

  1. 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須有半數會員或兩倍于理事人數的會員出席,在這項規定下,出席者達到任何一種法定人數,都算合法。
  2.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及各小組會議,最少須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須各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合法。
  3. 常年會員大會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時,主席得在一週內,另外發函通知開會日期,倘延期召開會議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仍可舉行,唯不得修改章程。
  4. 特別會員大會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時,不得延期召開,並不得在六個月內以相同理由再次召開。
  5. 超過原定召開會議時間半小時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有權宣佈流會。
  6. 聯名函請召開之任何會議,須有四份之三聯名函請人出席,否則會議不得舉行,亦不得改期召開。同時在六個月內不得以相同理由聯署要求召開會議。

第九章   產業與財務
條款卅:

  1. 購置不動產,須經理事會通過。
  2. 抵押或出售不動產,須經過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有效。
  3. 屬下各校不動產須歸入本會名下。
  4. 本會轄下單位或機構使用本會的房產或土地供經營運作用途,必須與本會訂立具有法律地位的契約。

條款卅一:
財政收支報告由總財政編結,交由公眾合格會計師審核並經常務理事會核准後由理事會提呈會員大會。

條款卅二:
本會屬下各校及各小組之常年賬目,交由總財政及查賬查核並經常務理事會核准後提呈會員大會。

條款卅三:
超過五百零吉的現款,必須存入理事會批准的本會銀行戶口。

條款卅四:

  1. 本會所有開支必須由會長或署理會長簽署核准方可支付。
  2. 本會屬下各校董事會之所有開支必須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簽署核准方可支付。
  3. 在緊急情況下會長或代會長有權批准最高五千零吉的開銷,唯必須在下次常務理事會提出追認。
  4. 在緊急情況下董事長或代董事長有權批准最高一千零吉的開銷,唯必須在下次董事會提出追認。
  5. 除了已經透過招標的獲准項目之外,常務理事會或董事會只可批准不超過五千零吉的開銷。
  6. 一萬零吉以下的工程項目或採購必須報價,估計超過一萬零吉的工程項目或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7. 常務理事會有權豁免標價或招標的程序批准任何一項一萬零吉以下的特殊開銷,超過一萬零吉的特殊開銷必須由理事會批准。

條款卅五:

  1. 本會屬下之政府津貼學校,學校經常財務收支須呈教育局審查;唯董事會賬目,則須提呈常務理事會審查及備案。
  2. 屬下各校之財政,必須由本會理事擔任。

條款卅六:
十月一日至次年九月三十日為本會之財政年度。

第十章    解 散
條款卅七:
本會如欲解散,須召開常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專題討論,並須獲得五份之三會員總人數的贊同,方為有效。

條款卅八:
本會一旦解散,所有合法的債務必須還清,餘下之資金將依據會員大會的決定方式處理。

條款卅九:
解散的決定,必須在解散後十四天內通知社團註冊官。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條款四十:
沒有獲得會員大會出席者三份之二的通過,不得修改或更改章程。章程如有修改,就必須在決定修改日的六十天之內,提呈社團註冊官;社團註冊官批准,即告生效。

第十二章  詮釋章程
條款四十一:
在一個常年會員大會後與另一個常年會員大會召開之前的期間,理事會可對章程條文作出詮釋,必要時,理事會可以確定任何未清楚解釋處的含義。

條款四十二:
除非不符合會員大會所訂的政策,否則會員必須遵守理事會的決定,直至有關決定被另一個會員大會的議決案消除為止。

第十三章  禁止事項
條款四十三:

  1. 不得在會所內進行下列賭博活動:輪盤,羅多,番灘波,伯民,魚蝦蟹,牌九,道高,天九,十二支,三昌,二十一點,三十一點,十點半,各種用骰子的賭博,紙牌以及各種具有賭博性活動。
  2. 不論是否只限於會員之間的活動,未得有關當局批准前,不得以本會,本會理監事,理事會或有關會員名義發行彩票。
  3. 依照1959年職工會法令之定義,本會及本會會員不得試圖限制或以任何形式干涉商貿活動或市場價格或參與任何職業工會活動。
  4. 依照1966年社團法令第二章之定義本會不得支付恩惠金予會員。

條款四十四:
本會不參加也不附屬於任何外國或在外國設立之團體。

第十四章  會徽與會旗
條款四十五:
本會會徽成狐形,旁邊有兩個禾穗,中間是一艘黑色輪船及青色的神山,中文名稱橫列過神山,英文名稱在中文名稱之下,國文名稱則在徽章底下,以白字書寫。

會徽含意:

  1. 白色背景象徵公平正義。
  2. 青色神山象徵沙巴。
  3. 橙色禾穗代表農業。
  4. 黑色輪船代表工商業。

條款四十六: 本會會旗長方形,中為會徽,白色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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