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行货币申报条规

BNM New Currency Declaration Requirement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所有出入境马来西亚者,如果所携带现金的价值超过1万美金,必须以海关申报表K22向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呈报。有关表格可以在马来西亚各主要出入境关卡前的柜台索取。

这项新措施,是2001年国际反洗黑钱及反恐怖金融交易法令下第23条文的规定,以配合国际间反洗黑钱及反资助恐怖组织的努力。没有申报或虚报者,最高刑罚可达1百万令吉,或囚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如果需要进一步说明或更多资料,请联系国家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BNM TELELINK:1-300-88-5465或浏览国家银行网站www.bnm.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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