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行货币申报条规
BNM New Currency Declaration Requirement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所有出入境马来西亚者,如果所携带现金的价值超过1万美金,必须以海关申报表K22向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呈报。有关表格可以在马来西亚各主要出入境关卡前的柜台索取。
这项新措施,是2001年国际反洗黑钱及反恐怖金融交易法令下第23条文的规定,以配合国际间反洗黑钱及反资助恐怖组织的努力。没有申报或虚报者,最高刑罚可达1百万令吉,或囚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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